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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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大足府发〔2020〕22号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为全区人民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犬只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棠香、龙岗、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和龙水、宝顶、万古、玉龙镇的城市规划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二、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宏声广场、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滨河公园、海棠公园、圣迹湖公园等)、龙水湖景区、宝顶景区等公共场所,但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除外。

四、重点管理区内带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由养犬人负责立即清除。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七、凡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五条之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