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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我区出台犬只管理新规

日期:2020-07-13

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需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禁止携犬进入有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公共场所粪便将被处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近日,我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明确区公安局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养犬人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结合大足实际,我区将“棠香、龙岗、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和龙水、宝顶、万古、玉龙镇”的城市规划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从而实现我区养犬分区管理。
  分区管理明显体现在犬只准养条件上。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因此,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需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不但需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还需要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未按规定饲养犬只将受到的处罚:未经免疫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新规明确了养犬人行为准则,促使养犬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对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人不立即清除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持已办理的《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养犬注销登记申请表》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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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需办“登记证”
    近日,记者从区公安局获悉,我区出台加强犬只管理的新规,进一步规范了养犬行为,养犬实行“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需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根据划分,棠香、龙岗、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和龙水、宝顶、万古、玉龙镇的城市规划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
  据介绍,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养犬所在地派出所现场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网上申请办理。现场申请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网上申请办理,信息合格符合要求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时需提供:养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暂住证明;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申请表;2寸犬只侧身站立全身照片2张;将犬只带到养犬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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