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敬老版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网站专栏
首页 走进大足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环境 政民互动 大足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7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恶犬伤人”、“犬吠扰人”、“犬粪烦人”,甚至“狂犬病致人死亡”等社会问题时有发生,我区部分养犬人不安全、不文明养犬行为与广大未养犬群众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群众通过报警、投诉、来信来访要求政府加强养犬管理日趋强烈,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中多次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养犬管理。为此,区政府有必要发布《通告》规范我区养犬行为,明确养犬人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的处罚。现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22号、以下简称《通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起草主要依据2008年3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负责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公安局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通告》第一项养犬实施分区管理。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故结合我区实际将“棠香、

龙岗、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和龙水、宝顶、万古、玉龙镇”的城市规划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从而实现我区养犬分区管理。

三、关于《通告》第二项犬只准养条件。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因此,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需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不但需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还需要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养犬所在地派出所现场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网上申请办理。现场申请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网上申请办理,信息合格符合要求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时需提供:(1)养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暂住证明;(2)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3)养犬登记申请表;(4)2寸犬只侧身站立全身照片2张;(5)将犬只带到养犬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需按照系统要求上传上述资料。

未按规定饲养犬只将受到的处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经免疫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通告》第三、四、五项,明确了养犬人行为准则。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促使养犬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通告》第三项进一步明确了犬只禁止进入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通告》第四项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应遵守的规定。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对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通告》第五项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养犬人不立即清除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 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通告》第六项伤人犬只规定。依据的是《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持已办理的《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养犬注销登记申请表》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