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5〕6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开区有关内设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大足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成区用地范围。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6)《“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7)《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
(8)《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
(10)《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11)《重庆市大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
(1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发〔2023〕20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根据管理需要,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
(三)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四)昼间和夜间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时段。
四、划分原则
(一)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
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坚持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
以建成区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类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划定。
(三)坚持以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
(四)坚持以降低噪声污染影响为依据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五、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本次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重庆市大足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府发〔2023〕20号)中的大足区声功能区划分中心城区边界为划定范围,以大足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综合划定。大足中心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45个,面积共计8.491km2,见表1和图1。
表1 大足区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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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面积 (km2) |
划分范围描述 |
重点噪声敏感建筑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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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MJ—001 |
0.226 |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长运技工校校区范围 |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长运技工校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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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MJ—002 |
0.063 |
重庆健康职业学院校区范围 |
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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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MJ—003 |
0.024 |
大足区龙岗一校(南山校区)校区范围 |
大足区龙岗一校(南山校区)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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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MJ—004 |
0.008 |
西禅丽都小区范围 |
西禅丽都小区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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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MJ—005 |
0.043 |
贵和苑小区范围 |
贵和苑小区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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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ZMJ—006 |
0.044 |
利安星光里小区范围 |
利安星光里小区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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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ZMJ—007 |
0.020 |
大足郭昌毕医院范围 |
大足郭昌毕医院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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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ZMJ—008 |
0.087 |
一环西路以南、濑溪河以北/西、西禅小学以东(包含)范围 |
西棠锦城、龙湾景城、龙岗累丰廉租房小区、西禅小学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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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ZMJ—009 |
0.027 |
西禅小区、龙腾湾小区范围 |
西禅小区、龙腾湾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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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ZMJ—010 |
0.330 |
北环路以南、濑溪河以北、西门游园小区以东(包含)、复兴街以西范围 |
阳光水岸、海棠名都、竹凌花园、大足中学、龙岗第一小学(西街校区)、大足区人民医院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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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ZMJ—011 |
0.055 |
劳动宾馆小区、大足中学(东校区)、大足区实验小学范围 |
劳动宾馆小区、大足中学(东校区)、大足区实验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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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ZMJ—012 |
0.327 |
二环北路中段以南、一环北路中段以北、交警大队家属院(包含)以东、报恩路以西范围 |
石都佳苑、青龙家园、北山经济适用小区、芸峰西贵堂、龙宇丽景、书香世家、土房局家属院、北山美地、白鹤林、北禅小区、大足区中医院、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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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ZMJ—013 |
0.412 |
北山时代(包含)以南、二环北路以北、永昌苑(包含)以东、北城新都(包含)以西范围 |
旺福名居别墅区、永昌花园、德馨苑、香榭香堡、香榭雅筑、北山庄园、北山庄园、大足区人民政府、大足区人民政府、御墅林枫、北城新都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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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ZMJ—014 |
0.180 |
二环北路中段以南、一环北路中段以北、报恩路以东、大足宏声文化广场以西 |
大足北山学校、北山家园、万兴华庭、中兴花园、北苑小区、民心小区、检察北苑、大足区党校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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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ZMJ—015 |
0.213 |
二环北路东段以南、一环北路东段以北、宏声北路以东、天兴路以西 |
宏声花园南北苑、德福瑞和苑、御都绿洲、六顺花园、东鑫花园、家和小区、香桂苑、紫田、天兴花园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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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ZMJ—016 |
0.127 |
二环北路东段以南、一环北路东段以北、天兴路以东、五星大道以西 |
妇幼保健院、金福花园、香山御景、海棠人家、佳丰鈊城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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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ZMJ—017 |
0.131 |
人民公园以南、二环北路东段以北、华阳福居(包含)以东、五星大道以西 |
华阳福居、怡景花园、金银家园、福兴家园、大足佳华医院、金科集美天宸小区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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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ZMJ—018 |
0.306 |
香棠水榭(包含)以南、清明桥路以北、五星大道以东、尚城半岛(包含)以西 |
香棠水榭、东方上辰、棠城风光、笛女佳苑、香山美地、狮子山家园、尚城半岛、大足区昌州小学(五星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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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ZMJ—019 |
0.021 |
宝雍阳光鑫城、翰墨山水、圣象国际小区范围 |
宝雍阳光鑫城、翰墨山水、圣象国际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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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ZMJ—020 |
0.189 |
一环北路东段以南、龙岗东路以北、龙都花苑(包含)、海棠路以西居民建筑区 |
龙都花苑、龙都桂苑、吉祥小区、双塔小区、东方花园、顺心佳园、豪丰城市景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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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ZMJ—021 |
0.107 |
龙岗中学、新东方花园、滨河新村、海棠春天小区 |
龙岗中学、新东方花园、滨河新村、海棠春天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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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ZMJ—022 |
0.145 |
大足区城南创新小学、五星华府小区、香山美地南区 |
大足区城南创新小学、五星华府小区、香山美地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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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ZMJ—023 |
0.125 |
森柯西城国际二期、刘家大院、梦想家园小区 |
森柯西城国际二期、刘家大院、梦想家园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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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ZMJ—024 |
0.188 |
重庆市大足区迪涛学校、大足区城西中学、森柯西城国际一期、城西佳苑建筑区 |
重庆市大足区迪涛学校、大足区城西中学、森柯西城国际一期、城西佳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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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ZMJ—025 |
0.378 |
翠园巷路以南、二环南路以北、翠屏公租房(包含)以东、蓝山壹号(包含)以西范围建筑区 |
翠屏公租房、文峰家园、翠屏南苑、帝豪名都二期、锦绣南山、碧玉江南二期、电力公司家属院、蓝山壹号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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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ZMJ—026 |
0.144 |
翠堤路以南、翠园巷路以北、陵园路以东、园艺小区(包含)以西 |
碧景苑、安居一期、海晶花园、电力公司家属院、园艺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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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ZMJ—027 |
0.103 |
翠堤华府、盈彩美居、南津花园、人和花园、俊博新天地、润金玫瑰园小区 |
翠堤华府、盈彩美居、南津花园、人和花园、俊博新天地、润金玫瑰园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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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ZMJ—028 |
0.063 |
南苑丽景、时代豪庭、财税苑小区 |
南苑丽景、时代豪庭、财税苑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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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ZMJ—029 |
0.132 |
华地印象、凤凰城小区 |
华地印象、凤凰城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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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ZMJ—030 |
0.621 |
棠凤路以南、二环南路以北、五星大道以东、佛都大道以西范围除商业建筑区 |
蓝湖丽都、蓝湖星空、棠香红星社区公租房、黔源蓝湖星宇、红星家园、梧桐悦府、大足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大足城南中学(初中部)、昌州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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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ZMJ—031 |
0.053 |
大足学府水岸、棠香水岸小区 |
大足学府水岸、棠香水岸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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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ZMJ—032 |
0.276 |
海棠香国天轩、海棠香国棠樾府、海棠香国天宁、海棠香国香溪樾小区 |
海棠香国天轩、海棠香国棠樾府、海棠香国天宁、海棠香国香溪樾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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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ZMJ—033 |
0.147 |
和谐家园、棠荣府小区 |
和谐家园、棠荣府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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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ZMJ—034 |
0.090 |
进士家园、景桥苑小区 |
进士家园、景桥苑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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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ZMJ—035 |
0.185 |
新城十二区、棠宁府小区 |
新城十二区、棠宁府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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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ZMJ—036 |
0.713 |
茂坤观棠晓月A区、芸峰白鹭洲、观棠晓月二期、大足区田家炳中学、大足区第二中学、大双品鉴、港城铜锣湾、海棠小学、龙腾御锦小区等建筑区 |
茂坤观棠晓月A区、芸峰白鹭洲、观棠晓月二期、大足区田家炳中学、大足区第二中学、大双品鉴、港城铜锣湾、海棠小学、龙腾御锦小区等建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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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ZMJ—037 |
0.156 |
大足区职业教育中心、金龙苑小区 |
大足区职业教育中心、金龙苑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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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ZMJ—038 |
0.929 |
二环南路以南、龙景路以北、圣迹西路以东、升级东路以西范围建筑区 |
蓝湖国际、黔源蓝桥圣菲、金科中央公园城、财信海棠国际1期、财信海棠国际2期、大足科技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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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ZMJ—039 |
0.380 |
俊豪圣玺府、财信海棠国际3期小区 |
俊豪圣玺府、财信海棠国际3期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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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ZMJ—040 |
0.207 |
绿地海棠湾、城南东序学校 |
绿地海棠湾、城南东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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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ZMJ—041 |
0.180 |
大足中学昌州校区、金星佳苑、大足区城南小学 |
大足中学昌州校区、金星佳苑、大足区城南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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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ZMJ—042 |
0.096 |
豪洋名居小区 |
豪洋名居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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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ZMJ—043 |
0.196 |
龙景路以南、吾悦公馆二期(包含)以北、圣迹东路以东、龙棠大道以西 |
大足区人民法院、吾悦公馆二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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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ZMJ—044 |
0.063 |
海棠幼儿园、大足区香国小学 |
海棠幼儿园、大足区香国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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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ZMJ—045 |
0.071 |
大足区海棠中学 |
大足区海棠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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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依据《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表2 大足区临时扩展区详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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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工地 |
面积(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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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MK—001 |
棠华府项目 |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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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MK—002 |
壹锦宸 |
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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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MK—003 |
大足西街片区盛世华庭建设项目 |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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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MK—004 |
海棠云庐(D1、19#、20#楼及地下车库) |
0.056 |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执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1.工业噪声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2.建筑施工噪声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局或者区住房城乡建委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
(4)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
3.交通噪声
(1)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2)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3)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铁路运输企业要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开展全面检修和定期巡查,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科学划定车辆禁行路段和限制作业时段。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措施,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和投诉情况,优化完善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
4.社会生活噪声
(1)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以下情形除外: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各镇街)
(2)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3)建立广场舞队伍联络机制,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三)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