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将《大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2022年6月5日《噪声法》正式实施后,我区于2023年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于2024年启动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单独划分。
二、制定意义
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安静的重要手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后将进一步明确区域内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施工作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提高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推动全区声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政策问答
1.问:本方案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特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保持安静环境的建筑物,是划定集中区域的核心依据。
2.问: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答:是以噪声敏感建筑物为主导,结合大足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利用现状及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区域,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范围。大足中心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45个,面积共计8.491平方千米。
3.问:本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大足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成区用地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划分方案》表1和附图1、2分布图。
4.《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噪声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5.《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居民群众有什么影响?
答: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了管控的法定边界、标准和责任主体,可以有效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居民楼住户或楼下商铺夜间装修、音乐扰民及广场舞未遵守公共场所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扰民等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居民可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公安局报告或者投诉,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6.如何投诉噪声污染问题?
答:向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反映,协调解决;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专线投诉。
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