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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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大足府发〔2024〕8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 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每年春节前10天至正月十五、清明节前10天至清明节后10天、每年710日至1010日。同时,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森林高火险区:宝顶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岗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及宝林寺国有林区、棠香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三驱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石马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邮亭镇、玉龙镇、拾万镇、万古镇、雍溪镇、古龙镇等级涉及巴岳山(大足区区域)山脉及干山;高坪镇楠木林及周边连片林区、龙石镇九龟山连片林区,智凤街道、石马镇、回龙镇、金山镇相连接的青龙山脉连片林区,宝兴镇大湾林区。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及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七、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43761995)、区林业局(4372223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3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46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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