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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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文明治丧禁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大足府发﹝2013﹞64号

 

 为改革丧葬习俗,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决定在相关区域内加强文明治丧管理,禁止乱埋乱葬。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首批城镇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东关、海棠、五星、红星、水峰、金星社区的城区部分;龙岗街道办事处的学坝街、西街、北禅、翠屏、西禅、累丰、明星社区的城区部分。

二、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他场所的遗体应当停放在区殡仪馆或治丧中心,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三、在文明治丧区内办理丧事,应到殡仪馆、治丧中心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占用街道、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吊挂扬幡、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抛倒或焚烧死者用品和垃圾,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治丧、悼念活动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污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传染病管理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另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与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禁葬区域内建造坟墓。违反规定在禁葬区域内和公墓、划定区域以外建造坟墓的,由相关部门、镇街依法处理。

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治丧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区纪委(监察局):43761771      区公安局:110

区民政局:43723132              区国土房管局:43766110

区环保局:43724516              区市政园林局:43721086

区卫生局:43727404              区林业局:43722328

区文化执法支队:43777707        区工商分局:12315

棠香街道办事处:43760282        龙岗街道办事处:43721566

龙滩子街道办事处:43332665      通桥镇人民政府:43381064

区殡仪馆电话:43774888          区治丧中心电话:4372434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