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足府发〔2020〕4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12年至2020年7月底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6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2〕36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22号)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大足区废止的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2〕36号)
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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