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
通 告
大足府发〔2020〕17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棠香街道:报恩社区、东关社区、海棠社区,以及红星社区、金星社区、水峰社区、三合村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龙岗街道:学坝社区、西街社区,以及北禅社区、翠屏社区、累丰社区、西禅社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龙滩子街道:龙星社区、连二坡社区、龙滩园社区、双龙东路社区。
双路街道:双北路社区、双南路社区、双龙西路社区。
通桥街道:青春社区、天星社区、天桥社区、山湖社区。
智凤街道:田坝社区、茅里堡社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禁止使用区域及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罚款。
五、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大足府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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