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57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57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5〕57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开区有关内设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本文有删减)
重庆市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为建立健全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全面提高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影响,规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0)《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25〕8号);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4)《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0)《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1)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
3.其他文件。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3)《重庆市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25年5月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上游10公里流域汇水区(岸域1公里)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22〕149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22〕186号)执行。
本预案为应对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也是《重庆市大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与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周边群众的生命、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并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必须统一指挥,令行禁止。根据事故级别,分级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应急救援指挥统一。各有关部门和救援单位要在统一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接报人员要迅速反应,有效研判,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科学、规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实现应急资源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区指挥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饮用水水源地所在镇街、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等。
当区指挥部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组。
各成员明确事件状态下各级人员和各专业处置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高效地展开应急处置行动,以尽快处理事件,将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
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图 3-1 应急响应流程图
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饮用水水源地所在镇街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级有关部门可通过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视频监控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网络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5)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信息初次研判。
接到信息报告后,协调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大足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预警分级。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2.预警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橙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虽污染物未迁移至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3km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性较小、不影响取水。
3.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区指挥部采纳预警建议后,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类别、预警级别;
②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③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④警示事项。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车载电视、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预警级别调整。
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根据预警分级情况立即采取预警行动。一般情况下,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视情况决定是否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水库管理所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5.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指挥部及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
(2)区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获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主要通报部门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可通报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023-43724516)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镇街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和通报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迅速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和应急处置。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定量或半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表面处理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
根据污染源的排查结果联系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若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1.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物特征,结合应急专家组意见,尽快制定出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可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 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2.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针对受影响较严重的区域,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该区域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如现有应急物资、装备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求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物资、装备支援。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最后由区指挥部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进行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建立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应急人员通讯录,定期确认各联络电话,人员或通讯方式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区委宣传部牵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存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环境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关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拨付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要健全辖区内公路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区域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区生态环境局所有。
(三)预案演练和修订。
每年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20〕108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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