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5〕1号
关于印发大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健全完善大足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的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街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灾情(险情)等级,由区和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本预案与《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各镇街应编制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其中,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
1.6.1特大型地质灾害。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6.2大型地质灾害。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1.6.3中型地质灾害。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1.6.4小型地质灾害。
灾情:因灾死亡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不满1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应急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区供电公司、双桥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地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必要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2.2.1 区地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2)指导和检查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地指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2 区地指办主要职责。
(1)督促、指导各镇街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2)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编制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完成区地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需求,在受灾地区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组建灾情(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地指指挥长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地指报告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新闻发布、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针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及地质灾害事发地镇街。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镇街。
主要职责: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开展应急调查及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灾情(险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等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街。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组织搜救被困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治安防范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街。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网区供电公司、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应急局、双桥供电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保障,做好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发布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及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8)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1.1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隐患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2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要落实“四重”网格人员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各镇街应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立即上报,纳入群测群防系统,制定发放“一表”、“双卡”(即“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向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3.2.2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示。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区气象局会商研判后发布,其中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2)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研判后,报请区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其中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镇街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镇街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间预警预报;有关单位、镇街人民政府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政府适时在预警区域内启动熔断机制;接受市地指工作组的防范工作指导。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及区地指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10公安报警、119火灾报警、120医疗救护等公共平台收集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需立即通报区地指办。区地指办应在接报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地指办。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区地指办应在每日17时前向市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及时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转移安置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属地镇街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
区地指接报后,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镇街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6.2.1 四级应急响应。
(1)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已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者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我区镇街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5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方面)组织应急、气象、规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视情况启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雨情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协调调度降雨镇街人民政府,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②加强对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镇街人民政府落实防灾责任。③向有关镇街发出工作指示。④每日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气象局: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开展会商研判,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督促有关镇街组织“四重”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及时关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检,提前预警预报;视情况派出专家赴重点镇街开展督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开展督查工作。
区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区住房城乡建委: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
区交通运输委:通知交通运营部门做好对公路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教委:通知山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停止预警区内学校山区研学、实践等户外活动;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民政局: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
属地镇街: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密切关注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方面)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调度事发镇街人民政府,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必要时,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③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并根据险情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险情情况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方面)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视情调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必要时,组织应急、规资、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做好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事发地镇街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求调集救援力量到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属地镇街: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救工作。
6.2.2 三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已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者已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我区镇街数量在5个以上或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镇街数量在1个以上不满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规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况启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指挥长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镇街人民政府,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②组织应急、水利、规资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专家等组成应急工作组,赴重点镇街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高易发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区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派出专家工作组赴重点镇街开展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采矿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开展督导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并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指导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客运企业做好公路安全运营工作,必要时在预警区内采取停运等临时性措施。
区文化旅游委:督促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视情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视情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加强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镇街:派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地防员加密巡查防控。
(2)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规资、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指挥长调度事发镇街人民政府,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区地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区地指办有关主任带领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规资、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地指指挥长或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带领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②根据事发地镇街需要,调集区内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6.2.3 二级应急响应。
(1)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已发布涉及我区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已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我区镇街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10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满20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规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减灾委:①区减灾委主任调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部署防范应对工作。②接受市地指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暂停预警区内采矿等野外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视情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前置高风险镇街驻防。
区水利局:暂停预警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暂停预警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督促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
区交通运输委:合理安排山区交通运力保障,停运预警区内危险山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做好预警区内主管的所有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召集救援队伍,准备救援装备、物资。
(2)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规资、应急、气象和有关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①区减灾委主任调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后,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区地指指挥长带领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③接受市地指的指导。
(3)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应急、规资、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地指。
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减灾委:①区减灾委主任调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后,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接受市地指指导。
6.2.4 一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已发布涉及我区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已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我区镇街数量在10个以上,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20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规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减灾委:①区减灾委主任调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②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在重点镇街驻防,强化抢险救援准备。③接受市级工作组督导。
区应急管理局: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前往高风险镇街驻防。
(2)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规资、应急、气象和有关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经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减灾委:接受市级工作组的调度和督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请求市级技术专家支持。
(3)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应急、规资、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人民政府紧急会商,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启动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地指。
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减灾委:①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地指、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帮助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②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委主任指挥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③调集区内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及武警支援。④接受市级工作组统一领导。
区委宣传部:根据市级工作组的安排,指导相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供电、燃气等企业做好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灾害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囤积居奇、制假贩假、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指导镇街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修复毁坏的公路,抢通救援通道;负责协调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国网区供电公司: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情电力供应。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区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调查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30人(不含30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按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情(险情)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区地指各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确保灾情(险情)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愉快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1)镇街队伍保障。
各镇街应组建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证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
(2)区级队伍保障。
区地指负责组织消防、医疗、公安、武警、预备役民兵等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积极争取市级部门技术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区地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区级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街应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六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编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结合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修订若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时,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等程序开展工作。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9.3.1宣传。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本预案发布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进行宣贯,全区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针对隐患点开展一次单点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演练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以及需市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区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暂行)》(大足减委〔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表
3.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