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敬老版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网站专栏
首页 走进大足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环境 政民互动 大足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区、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龙水镇、万古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0/平方米计征;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确认后免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计征。

(二)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计征。

(三)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计征。

二、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424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

【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媒体视角】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文件下载:

大足府发〔2023〕13号办公室通知(红头).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