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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3-05-18

为了有效开展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对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重新予以了明确。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过程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20221229日、2023324日两次通过党政网向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将征求意见稿在本单位官网上公示满30日后未收到公众建议意见形成了《通知》(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审议确认后予以印发实施。

三、《通知》共分三大部分

(一)征收标准

1.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区、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龙水镇、万古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0元/平方米计征;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确认后免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计征。

2.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

3.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计征。

(二)征收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2011〕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时间

《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政策查阅途径

通过大足区政府网查询。

解读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杨

联系电话:023-43463203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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