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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0-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8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0-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8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猎区
大足区全辖区范围。
二、设置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禁止采用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张网捕鸟、捡蛋、捣巢、挖洞、使用电击装置、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电话
023—110 023—4372223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