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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有关规定,修订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对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务信息:

1.以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以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3.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4.区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情况;

5.区生态环境局重要会议信息;

6.区生态环境局人事任免信息;

7.区生态环境局预算、决算信息;

8.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执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状况等政府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一)线上渠道。

1.网站专栏,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www.dazu.gov.cn/qzfbm/qsthjj/);

2.“大足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在手机微信搜索“大足生态环境”公众号,也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

3.大足生态环境微博,新浪微博UID:2298268975。

(二)线下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大足区档案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1号附4号,联系方式:023-43766553)、重庆市大足区图书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1号附3号,联系方式:023-43777705)、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联系方式:023-43775679)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705室;收件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0236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43722169。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705室。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为9:00-12:30,14:30-18: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从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43722169(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投诉电话为023-43724516)。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