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足农委发〔2025〕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大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足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社区)级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街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各镇街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有关部门及镇街工作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
(二)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区级规划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各镇街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主体责任,承担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及财务公开情况,监督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审核备案。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财务核算中心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承担代理记账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二)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拒付并退回。
(三)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账簿,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记账,按时完成会计年报及其他财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集体资金的运行及资产、资源购建、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年度账务处理完成后,打印账簿及报表归档。
(四)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五)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六)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完整。
(七)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八)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理核实、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领取、保管和开具。
(二)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严禁坐收坐支,按规定限额内留存备用金。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定期与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交接手续,与银行核对存款、与库存核对现金及有价证券,做到账款相符。
(四)参与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定期向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六)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七)报账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存入财务工作档案;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节 重大经济活动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等大额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运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报账员的任免,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及其他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形式决策,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张榜公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结果向成员公开。
第二节 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外,应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可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监事会具体职权时可参考以下内容:监事会负责对本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关于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财务活动,监督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三)列席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招投或公开协商会议、合同签订等活动,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盖章确认,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五)对财务公开进行监督。逐项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审查收支情况中,对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逐笔逐项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一)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计划、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外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救济、社会捐赠和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各项支出: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集体用工,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费用、村级组织和村级运转经费(含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补贴待遇)、缴纳税金、固定资产购建、征占土地补偿、救济和社会捐赠等。
(四)各项资产: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五)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与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外部单位和个人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贷款等。
(七)收益分配:收益总额、所得税数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向成员分配数额等。
(八)其他应当专项公开的事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立项、招标、实施、验收及预决算情况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及其他需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季)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财务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监事会应对拟公开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拟公开财务信息应经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流程后公示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街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公开要求:
(一)报账员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公示,财务公开的所有收支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项目,不得公布“坨坨账”。
(二)公开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监事会对明细表逐项进行审核并盖章。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村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告示牌等形式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及时答复。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存档备案。各镇街对逐笔公开的程序、结果、答疑等情况予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需将公开全过程材料存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收入、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凡是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取得的资金不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应加强收入管理,及时足额收取各种款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资金都要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报账员向账户存入资金时应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将资金收据连同银行进账单或回单交财务核算中心入账核算。上级或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助和专项拨款、各种返还款和奖励资金等,由报账员与有关部门办理资金结算等业务手续,及时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发生,确保各项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所有资金收入,必须有经办人员和监事会成员2人及以上人员经手。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对收入进行分析检查。研究预算收入与实际收入变动原因,检查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承包收入等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
第二节 财务开支审批报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及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福利支出、建设项目支出、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月至少报一次,业务量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及时报账。报账员向财务核算中心进行报账时,各类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核算中心对报账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
第三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可参照以下方法制定,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镇街备案。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小额支出,经村集体经济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方可支出;4000元以上的支出及收益分配方案、项目投资、集体经营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奖补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支出。
本细则“非生产经营性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和生产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主要包括:1.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2.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3.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支出不能超出预算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财务支出时,应按批准的财务预算方案填写财务支出预算审批表,列明财务支出明细项目及内容、金额。未列入预算支出明细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支出不得审批。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增加支出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附件材料齐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核算中心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或未按规定审核的原始凭证拒绝记账核算。
(一)原始凭证(正式发票)
正式发票: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据或领条。
(二)用途真实合法、要素填制齐全、附件材料齐备。
用途真实合法:开支内容要真实、合法,不能伪造事实、虚开发票入账;经手人必须注明用途并签字。
要素填制齐全:支出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付款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主要内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齐备: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如购买办公用品开支明细清单等附件材料要齐全;购买实物的附件材料,必须有验收证明;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需附书面决议意见,加盖公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禁止报账事项:擅自超出预算范围及标准;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项目私自涂改的;现金支出没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的;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签字的;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大额开支。
第三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的事项,还需附上两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签字确认的会议书面决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事项,还需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签字确认的会议书面决议。
(二)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镇街复审,再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四)报账员应定期将原始凭证交财务核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零招待”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债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三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的原则。财务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年度预决算收支情况作为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无特殊原因不能从基本账户转出资金。在其他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的,结算资金时应通过一般账户转入基本账户或直接由基本账户进行资金结算。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先缴存上述账户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使用。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存取加强监管,严禁公款私存,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长时间、大额度保存集体现金或坐收坐支集体现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需以借贷方式处理集体财产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方可办理,禁止未按规定擅自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在4000元以下,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如差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支出周转,不予支付往来款或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往来款支付除了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各镇街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开展现金盘点并做好记录。报账员定期与财务核算中心对账并做好记录。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监事会应定期核对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节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
第四十二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当年应实现但未实现的预计收支应按“权责发生制”纳入年终决算,预计收益不得纳入当年分配,待实现后再进行分配。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地票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所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上级专项补助、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和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为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与当年度已实现的经营性收益之和,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红资金—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民主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及额度,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的具体计提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收益分配主要包括: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建议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用于集体文化、福利、卫生、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民生、困难帮扶等公益事业支出;用于坏账准备金。
(二)提取成员分红资金。分红资金用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建议集体经济年净收益低于10万元的不得进行分配;集体经济年净收益高于1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方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入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提取奖励资金。一般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建议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40%。
第四十四条 本年度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一)收益核算。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各镇街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报镇街核准。严禁长期挂账费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上年度收益分配草案,按照“四议两公开”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两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广泛征求意见,报镇街审核,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形成收益分配方案。
(三)审核备案。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审核,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由镇街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公开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备案确定后,需在村务公开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五)方案实施。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
(六)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签字(盖章)确认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实施情况报镇街备案。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暨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票据领、用、存、销登记制度。各镇街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实行换领制度,所有收款票据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入账票据进行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不同单位之间混开,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不得利用该票据从事违规活动。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往来凭证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以及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使用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统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账。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到区财政局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到镇街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由报账员负责领取、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领取、保管、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适用对象。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使用。
(二)《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八个方面:收到上级部门的补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款;收到向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收取农村集体资产的租金或承包金等,涉税经济业务除外;收取成员代购生产资料的款项;收取成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农村集体资产出售、转让、变卖等款项;收取征地补偿款;代收成员缴纳的其他款项。
第七节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或代支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应收账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已经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镇街审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实行免、减、缓,并报镇街备案后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集体土地征用费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村干部报酬、商业性保险等;福利费发放实行“先提取,后发放”原则,严禁福利费未先提取而予以发放;严禁村级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禁擅自举债扩大建设项目规模,严禁超标准建设形成村级债务,严肃查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行为,特别是举债用于改善人居环境、修建道路、办公场所和文体卫生设施等建设项目。强化村级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入账、收支预决算、费用支出定额管理、非现金结算等制度,增加集体存量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全部纳入“三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镇街监督实施。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并将其资产交易及建设项目的材料报镇街备案。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计价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调试费或改装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成本即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全新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固定资产折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计价。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议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生产(劳务)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公益性用途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其它支出”科目。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净残值率=预计该固定资产报废后可能变现的价值/固定资产原值*100%(净残值率5%)。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类别 |
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50年 |
机器设备 |
10年 |
电子仪器设备 |
5年 |
运输设备 |
10年 |
(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让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让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备案。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经营合同约定收益,承包费和租金一律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各项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亏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兑现或核销。
第六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依法属于集体的耕地、林地、果园、建设用地、“四荒地”、草地、水面等资源,要全部纳入“三资”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名称、坐落、面积、类型等资料。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六十三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农户自主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认,报镇街备案;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相关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相关的经济合同、方案等资料应及时归档报镇街备案。
第六十四条 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改善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报表、登记簿、移交清册等资料;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电子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如有特殊需要,需临时查阅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安排专人查阅;需借出查阅或者复制的,报经镇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并且按规定按时归还。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由各镇街统一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
第八章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应当由村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提议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方案和筹资筹劳方案经村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抢险救灾应急类工程项目,可在镇街指导下先行实施,完结后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
第七十二条 为最大限度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合适的发包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合同、结算审核资料报镇街备案。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发包程序如下:
(一)拟定建设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出集体工程建设的初步方案,经监事会审核、镇街审查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建设方案的申报与备案。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决定后,报镇街备案。
(三)建设方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镇街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会议纪要、备案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务公开栏、村级有关活动场所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建设前期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难易程度及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根据设计方案开展预算及预算审核,以预算审核价作为发包最高限价。
(五)招标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额度开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发包人可选择通过公开比价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采用公开比价方式发包的,应根据符合项目所需的资质、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六)签订合同。中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后报镇街备案。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事先须报镇街审查后,递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监事会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也可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八)工程量变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中附件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变更前须报镇街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九)验收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按环节验收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程竣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结(决)算,工程量较大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定。
(十)资金拨付。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合同执行、以转账形式支付,发票应为规范的税务发票,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原始凭证。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对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工程决算、工程审计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指导镇街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业务指导。各镇街要明确2—3人,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 审计要求:被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向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所需账册、有关资料等,不得隐瞒;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和所在镇街,并在两会、党员会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宣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移交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制度的约束下把费用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年度开支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初预算。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定项限额、指标控制。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相关人员自行负责。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镇街给予相应指导,所需经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一)会议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召开的干部工作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
(二)招待费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减轻村级负担的意见》(渝委办发〔2002〕1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待费。
(三)差旅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参照《重庆市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重庆市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超规格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由出差人自理。区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参会、培训等,已报销相关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报销相关费用。差旅费相关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中解决,严禁负债、挂账,更不能定额造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各镇街应正确引导农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按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严格审查订超长期、超低价和未经民主程序等违规违法合同。
第八十一条 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镇街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面积300亩以下(不含300亩),需对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流转土地规模50亩以上的,各镇街须报区农业农村委登记备案。各镇街应对流转土地行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流转土地规模300亩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其中300亩以上、800亩以下(不含800亩)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800亩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流转土地规模300亩以上(含300亩),区农业农村委报区政府备案;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含1000亩),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移交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