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3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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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创新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大足农委发〔2023〕56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创新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创新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乡村振兴,切实保障农业生产效益,经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创新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创新性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绩效管理的原则。
二、保险公司承办区域和险种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足支公司。承保全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主要承保全区范围内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业务。
三、相关保险政策
(一)保险额度、费率和单位保费
1.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额为700元/亩,费率为3%,保费21元/亩。
2.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保额为1000元/亩,费率为6%,保费60元/亩。
(二)保费财政补助比例
1.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区财政补助60%,承租方承担35%,农户承担5%。
2.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区财政补助80%,农户承担20%。
四、指导性计划
2023年创新性农业保险面积12万亩,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10万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2万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创新性农业保险的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创新性农业保险工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核查等作用,建立健全推进创新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镇街(办事处)、相关区级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宣传方式和效果,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农业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和内涵等方面的宣传,尽可能地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创新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配合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创新性农业保险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创新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保费补贴的核实及拨付工作,并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开展、矛盾协调处理以及督查等工作。各承保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推广宣传、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对投保标的物的数量和真实性负责,同时加强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各镇街(办事处)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创新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勘查定损、督促承保机构认真落实政策公开,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创新性农业保险矛盾纠纷,做好创新性农业保险验收工作。
(四)目标考核与奖励措施。
对2023年创新性农业保险工作完成较好的镇街给予其它项目倾斜。加强创新性农业保险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创新性承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 大足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 大足区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大足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合法收益,充分发挥金融保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以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担保,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因土地流转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内容
(一)参保项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流转费支付义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保主体
1.投保人:大足区签订流转合同300亩以上、流转期限2年以上并在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备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符合大足区土地流转规定,包括且不限于流转土地用途、土地流转费、流转期限等。
②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土地流转期限应不少于两年,且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2028年6月30日)。
③土地流入方经营范围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必须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在土地流转期间,流入方须签字承诺,在发生灾害时政策性保险赔付资金优先兑付涉地农户的土地流转费,或优先用于偿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人赔付的土地流转费。
④流入方征信记录良好,无不良失信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转土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被保险人: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三)保险期限时间。一年一期。根据流转合同(协议书)约定,待履约年度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不论流转合同的期限长短,每张保单的保险期间均设定为一年。投保人在每年到期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一年度的保费,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费风险保障。当年保单到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流程开展续保工作。如出现违约,则该保单不再进行续保。
(四)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交纳及赔付金额
全区计划投保10万亩
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每亩年度流转费(含管理费)×流转面积。(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年度流转费进行认定,需提供合法的佐证资料),年度流转费不超过700元/亩。
2.保险费率。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年流转费的3%计算。
3.保费交纳。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年度投保费用=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
①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费用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年度投保保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交纳: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被保人):年度投保保费的5%
土地流入方/承租方(投保人):年度投保保费的35%
区级财政:年度投保保费的60%
②投保人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须连续投保(保险期间需与上年度保单衔接),否则取消保险年度的保费相关财政资金补助待遇。
③由投保人统一交纳非财政补贴部分保费后,乙方应在投保当季末,按批次向区农业农村委出具保单和发票申请财政补贴部分资金。并在保单中约定财政补贴部分保费缴费日期不超过保单生效后下一季度的最后一天。如重庆市政府后续正式印发的文件中对农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时间有具体规定的,可按重庆市政府文件要求的具体时间约定缴费日期。
4.赔付金额。发生投保人违约情况后,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完全交纳上一年度土地流转费用,且全额交纳本年度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金,方可赔付本年度土地流转费用。保险公司只赔付一年土地流转费用,不对流转合同剩余年度土地流转费用承担赔付责任。
(五)理赔及赔款等待期
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违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转费的,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违约情况。自土地流转费约定支付时间之日起90天,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后,持相关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六)保险合同终止
当投保人出现土地流转费用违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终止。
二、承保流程
投保人提出投保需求→保险公司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评审通过,通知投保人交纳保费到指定账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出具发票→保险公司经投保人确认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供《大足区农业委员会拨款申请表(农委自用表)》申请财政补贴部分资金。
三、风险控制
(一)实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制度
区农业农村委协助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在大足行政辖区内参与土地流转项目竞标和申报相关财政奖补的资格。同时,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通报给人民银行等相关数据库,作为银行放贷的参考依据。
(二)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资金池补偿机制
1.针对保险人赔款金额超过当年实收保费120%的部分,由风险资金池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偿;当保险人的实际赔款金额超过实收保费180%以上,保险人不再承担超过部分的赔付责任,由风险资金池进行赔付。
2.如当年支付赔款额低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0%(不含)时,保险人下一年度保费优惠50%;如当年支付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0%(含)低于30%(不含)时,保险人下一年度保费优惠30%;如当年支付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30%(含)低于50%(不含)时,保险人下一年度保费优惠20%。如当年支付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50%(含)低于70%(不含)时,保险人下一年度保费优惠10%。如当年支付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70%(含)时,下年度投保费用不享受优惠政策。
3.以上方案中赔款额包括当年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
(三)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明确专人负责推广土地流转项目的交易流转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土地规范化流转的真实性、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价格进行严格把关;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每宗拟参保的租赁户的主体资质、产业布局等事项进行审核和跟踪管理。
(四)实行赔付预警叫停制度。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追偿收入)累计超过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80%时,经保险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同意,可暂停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完善政策制度后恢复业务开展。
(五)引入担保机制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机制
1.投保人应对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以流转土地上的资产作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承诺其一旦未按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自愿以流转土地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农业设施设备、农机机具等)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可对投保人进行相应追偿。
2.恶意违约的投保人对保单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在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进行追偿的时候,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代偿的额度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六)优先偿还机制
当投保人违约且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政府对投保人相关补贴将优先用于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应获得的各项农业奖励或补贴。
四、政策支持
由政府出台相应文件,进行广泛宣传。针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主体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和审批周期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对于违反《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农业项目资金,不直接兑付给投保人,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同时,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牵头协助被保险人寻找新的投保人进行再次流转;在保险公司赔付违约土地流转费用后,在追偿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支持。
附件2
大足区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市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总体要求,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区土地整治举措和耕地地力管控标准要求,现制定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农业农村基础。
二、保险面积
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实施面积20000亩。
三、实施内容
(一)保险对象
1.投保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被保险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
1.保险标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果园土地(下称保险耕地)地力提升所发生的费用作为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1000元/亩(其中:保险耕地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土壤pH值,每亩保险金额400元;有机质含量改善所发生的费用,每亩保险金额600元)。
3.保险费:费率6%,其中:财政补贴80%,农户自筹20%。
(三)保险期间、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一年。
2.保险责任:保险期内,经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对保险耕地进行评估,若保险到期前1个月内,保险耕地的pH值或有机质含量的改善幅度处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视作触发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耕地改良方向(酸性改良、碱性改良)需在保单特约中注明。
(四)赔偿处理
保险期间内,在触发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pH值改善赔偿金额+有机质含量增幅赔偿金额。
1.pH值改善赔偿金额:等于pH值改善区间补偿金额×保险面积。
pH值改善区间=|理赔时检测数据pH1-投保时检测数据pH0|;
如保险耕地出现酸性改良( pH0<6.5< pH1<7.0)、碱性改良( pH0>7.0> pH1>6.5)时,pH值改善区间=| pH1- pH0|。
如保险耕地出现酸碱平衡维持( 6.5≤pH0≤7.0, 6.5≤pH1≤7.0) 时,pH值改善区间=0;若pH值改善区间=0,不负责赔偿。
pH值改善区间赔付计算表(元)
序号 |
改善区间 |
补偿金额/亩 |
1 |
0 |
0 |
2 |
0.1(不含)-0.2(含) |
4 |
3 |
0.2(不含)-0.3(含) |
8 |
4 |
0.4(不含)-0.5(含) |
12 |
5 |
0.5(不含)-0.6(含) |
16 |
6 |
0.6(不含)-0.7(含) |
20 |
7 |
0.7(不含)-0.8(含) |
24 |
8 |
0.8(不含)-0.9(含) |
28 |
9 |
0.9(不含)-1.0(含) |
32 |
10 |
1.0(不含)-1.1(含) |
47 |
11 |
1.1(不含)-1.2(含) |
62 |
12 |
1.2(不含)-1.3(含) |
77 |
13 |
1.3(不含)-1.4(含) |
92 |
14 |
1.4(不含)-1.5(含) |
107 |
15 |
1.5(不含)-1.6(含) |
130 |
16 |
1.6(不含)-1.7(含) |
153 |
17 |
1.7(不含)-1.8(含) |
176 |
18 |
1.8(不含)-1.9(含) |
199 |
19 |
1.9(不含)-2.0(含) |
222 |
20 |
2.0(不含)-2.1(含) |
252 |
21 |
2.1(不含)-2.2(含) |
282 |
22 |
2.2(不含)-2.3(含) |
312 |
23 |
2.3(不含)-2.4(含) |
342 |
24 |
2.4(不含)-2.5(含) |
372 |
25 |
2.5(不含)-+∞(含) |
400 |
2.耕地有机质含量增幅赔偿金额:有机质含量增幅等级赔付比例×600元×保险面积。
保险耕地有机物含量在承保时进行评级,按照有机物含量按三级分类评价,理赔时对照土地有机质级别分别计算赔偿:
土壤有机物含量三级评级分类表
土地有机质含量分级 |
评价 |
有机质含量(单位:g/kg) |
I级 |
良 |
3(不含)-4+∞ |
II级 |
中 |
1(不含)-3(含) |
III级 |
差 |
0(不含)-1(含) |
有机质含量单位为:g/kg,如单位不一致,按比例换算。
有机质含量增幅等级=(保险止期的有机质含量-保险起期的有机质含量)/保险起期的有机质含量。
I级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幅等级赔付比例表
增幅 等级 |
0(不含)-4%(含) |
4(不含)-8%(含) |
8%(不含)-15%(含) |
15%(不含)-20%(含) |
20%(不含)-30%(含) |
30%(不含)-50%(含) |
50%(不含)-70%(含) |
70%(不含)-100%(含) |
100%(不含)-+∞ |
赔付 比例 |
2% |
4% |
6% |
8% |
10% |
20% |
40% |
80% |
100% |
II级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幅等级赔付比例表
增幅 等级 |
0(不含) -5%(含) |
5%(不含)-10%(含) |
10%(不含)-20%(含) |
20%(不含)-30%(含) |
30%(不含)-40%(含) |
40%(不含)-60%(含) |
60%(不含)-80%(含) |
80%(不含)-100%(含) |
100%(不含)-+∞ |
赔付 比例 |
2% |
4% |
6% |
8% |
10% |
20% |
40% |
80% |
100% |
III级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幅等级赔付比例表
增幅 等级 |
0(不含)-8%(含) |
8%(不含)-15%(含) |
15%(不含)-25%(含) |
25%(不含)-35%(含) |
35%(不含)-50%(含) |
50%(不含)-70%(含) |
70%(不含)-90%(含) |
90%(不含)-100%(含) |
100%(不含)- +∞ |
赔付 比例 |
2% |
4% |
6% |
8% |
10% |
20% |
40% |
80% |
100% |
四、组织实施
(一)承保流程
1.核实投保对象和数量。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镇(街)农业部门,镇(街)村保险协保员进村入户,核实投保数量,填写投保名单,保险经办机构全程参与指导保险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保险资料认真审核,查漏补缺,及时修正,审核确认,并对投保数量抽查核实。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
2.承保验标。保险机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共同指定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按约定的方式对保险土地地力指标数值固定(包括土地酸碱度指标/有机物含量评级含量),并出具正式的《土壤检测报告》,归入投保资料,投保资料包括投保单、土地权属资料、土壤检测报告、标的查验记录表、验标照片等。
3.保费收缴和规范出单。保险承保机构严格按照自缴保费见费出单制度,在足额收取投保种植农户自担部分保费后,直接上交到承保公司指定的账户。承保公司凭缴款凭证或银行转账的存根,以及承保清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发至各参保农户手中。保险单应注明投保的保单号、种、养场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二)查勘定损及赔偿处理
1.现场查勘定损
经保险机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按约定的方式对对投保耕地地力进行评价,若保险到期后耕地pH值或者有机质含量指数较保险生效日的数据有提升的,按保单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赔付金额。
2.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投保土地地力进行评价结果,按条款要求与被保险人确定理赔金额,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
(三)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
本项目耕地质量土壤有机值及PH值得变化情况,由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的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重庆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大足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指导下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几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开展耕地地力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