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3〕121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与镇街完成行政权力交接工作,细化明确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承接机构、移交方式等;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运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镇街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渝西地区领先。
到2027年年底,镇街“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不低于15%的标准,结合镇街承接的委托执法事项,依法全面梳理公布镇街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对综合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区级部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镇街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业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镇街“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镇街管理为主。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具体职能职责,加强工作统筹,避免出现工作缺位和错位。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等,推进执法规范化。
(四)强化数智引领。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镇街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各镇街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向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镇街之间、镇街与区级有关单位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单位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参与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审定。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31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改革专班,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安排并启动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首批试点单位龙水镇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启动改革工作,建立相应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检验标准。
(二)事项梳理阶段(11月30日前)。
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采取“法定事项+赋权事项+委托事项”方式,征求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等意见建议,形成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并按规定公布及报备。各镇街应依法行使法定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试点镇街先试先行,其他镇街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在扩大推广阶段完成相关手续后行使;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一并纳入抓好落实。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至少开展1次对镇街的执法培训、模拟演练。
(三)先行试点阶段(12月25日前)。
全市首批试点单位龙水镇应当依照改革工作要求,于10月31日前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同步对接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此外,应对改革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建立情况、典型经验做法等,于2023年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区司法局(联系人:姜旭红;报送方式:纸质件报送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子档通过渝快政报送)。
(四)扩大推广阶段(12月31日前)。
在27个镇街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镇街要严格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建立相应领导机制,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指导方式方法,指导镇街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支持,提升行政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推动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争议,对在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区司法局搜集汇总后,向区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
(五)全面总结提升阶段(长期推进)。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应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套机制完善,打好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做到“一域创新、全区共享”。区司法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全市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指引的要求,动态优化龙水镇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在2023年12月31日统一实施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1),并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适时重新启动事项分配功能。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罗晓春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陈明平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大队、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应急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领导是市管领导的,常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保障。
各单位要将此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等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等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相融合,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充实优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法制审核、辅助执法等人员力量。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执法人员,保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镇街倾斜。强化经费保障,要加大对镇街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督察指导,做好总结提升。
区委依法治区委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委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区依法治区办要适时开展实地督察,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镇街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全面落实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措施成效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感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同时,各镇街要做好总结提升,建立工作周报、月报制度,及时向区司法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1.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3.大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4.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5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20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1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18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19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20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1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2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23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24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25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2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27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2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9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30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31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32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3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3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35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附件2
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17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8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9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1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2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3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7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 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 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22项) | ||||
16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7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18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19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0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2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2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23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24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2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26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2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9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 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30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31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 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3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 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文化 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4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35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3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五十一条。 |
3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附件3
大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2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3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在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在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4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5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6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7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8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9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10 |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已有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由所在地区镇街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组织有序退出。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由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已有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序退出。(五)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1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4 |
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违法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违法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5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由各镇街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6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各镇街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7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8 |
对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各镇街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19 |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 环境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 (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
20 |
对个人、单位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占用防火间距行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1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2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3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4 |
对个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5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6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处5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7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反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反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8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29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5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30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3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2 |
对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3000元以内罚款;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3000元以内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4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警告、3000元以内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生产经营单位警告、3000元以内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6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人员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3000元以内的罚款(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对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3000元以内的罚款(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9 |
对个人、单位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占用防火间距行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0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1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2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3 |
对个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5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处5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6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反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反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7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5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 |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附件4
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明晰执法事项 |
形成《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并于10月31日公布及报备。 |
区司法局 |
2023年10月31日前 |
2 |
《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中法定行政执法事项和赋权事项于10月31日由试点单位龙水镇统一实施。 |
龙水镇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3 |
《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中法定行政执法事项和赋权事项于12月31日由大足区镇街统一实施。 |
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 | |
4 |
坚持动态梳理和调整法定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审核镇街承接赋权执法事项。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龙水镇 |
持续推进 | |
6 |
对龙水镇执法事项运行情况(围绕赋权事项的专业程度、运行情况、运行效果,赋权前后龙水镇的承接能力、行权情况、监督效能等方面)进行评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区司法局。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龙水镇 |
2023年12月10日 | |
7 |
对镇街执法事项运行情况(围绕赋权事项的专业程度、运行情况、运行效果,赋权前后各镇街的承接能力、行权情况、监督效能等方面)进行评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区司法局。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4年1月30日前 | |
8 |
统筹执法力量 |
建立健全镇街“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统筹运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镇、街用共管”,以镇街管理为主。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具体职能职责,加强工作统筹,避免工作上出现缺位和错位。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9 |
建立健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运转方式。 |
区委组织部,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0 |
充实优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细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规范标准。 |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1 |
明确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执法人员刚性规定,保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
区委组织部,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2 |
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镇街倾斜。 |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3 |
创新制度机制 |
转发《乡镇街“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指导意见》及第一批15个应用场景,推动落地落实。 |
区司法局 |
2023年10月18日前 |
14 |
龙水镇落地应用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
龙水镇,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
2023年11月15日前 | |
15 |
27个镇街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
各镇街 |
2024年1月25日前 | |
16 |
加强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7 |
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8 |
龙水镇于10月31日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龙水镇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19 |
其余26个镇街于2023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2024年1月3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其余26个镇街 |
2024年1月3日前 | |
20 |
龙水镇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工作专班,于10月31日前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 |
龙水镇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21 |
区级赋权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受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初步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镇街。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2 |
聚焦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执法应用主题场景,推动执法应用场景迭代升级。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3 |
加强协调监督 |
龙水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龙水镇 |
2023年10月31日前 |
24 |
其余26个镇街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工作专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有关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5 |
龙水镇及时收集赋权执法事项履职过程中以及数字应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区司法局进行协调。 |
龙水镇 |
2023年11月15日前 | |
26 |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机制。 |
区司法局 |
2023年11月30日前 | |
27 |
建立健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区司法局 |
2023年12月30日前 | |
28 |
有序落地实施 |
组建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
区司法局 |
2023年10月31日前 |
29 |
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建立周、月工作通报机制,对改革情况实行晾晒比。 |
区司法局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30 |
适时组织召开改革工作推进会。 |
区司法局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31 |
及时总结最佳实践,采取建立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方式,形成改革经验。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32 |
制定本领域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细化本领域事项划转、对接协调等配合机制,并采取典型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解答、编制执法手册等方式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33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镇街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
2023年10月31日前 | |
34 |
每周星期二向区司法局报送周报,每月25日向区司法发局报送月报。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长期 | |
35 |
分批次组织镇街、区级有关执法单位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执法培训、模拟演练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由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龙水镇负责组织,时间不得晚于12月31日)。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4年1月25日前 | |
36 |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镇街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街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局,各镇街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37 |
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选树1个以上先进典型(其中龙水镇于2023年11月25日前报送一个先进典型案例);按要求以周报、月报、年度总结等形式及时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 |
2024年1月25日前 |
备注:本表中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大队、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应急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