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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日期:2023-04-17

大足府办发〔202347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退役军人局〔2021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6号)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划定饶国梁纪念碑、胡在国烈士墓、陈现文烈士墓、杨盛金烈士墓、苏朝淼烈士墓、彭宗全烈士墓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划定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村112号(北山公园内)饶国梁烈士纪念碑主体及所在广场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二)划定大足区万古镇天锅村16号胡在国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三)划定大足区智凤街道黄连社区3组陈现文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四)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杨盛金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五)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苏朝淼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六)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彭宗全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3517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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