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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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发〔2020〕1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利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利局所属的基层水管单位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利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利局直接管理或所在镇街管理。

2、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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