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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20〕1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持续巩固行政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成果。
二、明确村卫生室的性质和职能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1.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三)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4.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3.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四)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五)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三、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每2000—2500户籍人口设1个村卫生室,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街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社区),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
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镇街卫生院管理。
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乡村医生在自建或租赁房屋中设置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由政府或集体提供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得收取房屋租金。
四、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乡村医生是指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
纳入区财政发放补助范围的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行医;
3.年度考核合格。
(二)规范服务,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具备规定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镇街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健全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制度。
(三)统一监管,加强药械和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应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必须符合药品质量安全。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统一考核,加强绩效管理。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方案,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村委会参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五、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
(一)健全村卫生室多渠道补偿政策。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二)落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