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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特困人员区域性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特困人员区域性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办发〔2018〕15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针对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单个规模小、点多面广、房屋新旧不一、设施设备内部管理与标准养老机构要求有较大差距、床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急需整合现有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区域性供养服务。关闭不具备集中供养服务条件的危、老旧供养服务机构并由政府统一调配;依托现有条件较好的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为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条件成熟时再交由有管理经验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经营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由直管到监管的转变;将富余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公办或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行,面向全区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建立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条件较好能覆盖多个镇街的供养服务机构,规划为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整体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行“10+2+1+N”区域性供养模式。“10”即划分10个集中供养区域,设立拾万、双桥、邮亭、季家、珠溪、高坪、回龙、玉龙、龙岗、棠香(中心敬老院)10个片区供养服务机构为自理型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用于服务本辖区及周边镇街符合条件、有入住意愿、无居住房屋的自理型特困人员。“2”即设立铁山、智凤2个片区供养服务机构为失能型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用于服务全区身体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1”即以大足区第三人民医院为依托,设立万古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中心,用于服务全区精神失能特困人员。“N”即将万古、国梁、宝顶、龙水、宝兴、龙石、高升等床位富余的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经营性使用,面向社会招商,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公办或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
(二)整合资源,关闭不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将规模较小、集中供养条件较差的供养服务机构暂时停运;对房屋危旧、不具备改造价值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关闭,不再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规模过小、位置偏远、集中供养条件差,但可以继续使用的供养服务设施,由政府统一调配,安置辖区内现有住房为D级危房的有入住意愿的散居特困人员;能够继续使用的“五保家园”,逐步作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现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有居住房屋、有分散供养意愿的,充分尊重特困人员的意愿。
(三)深化改革,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建民营发展,选择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较强的社会养老机构或组织承包经营。盘活富余养老设施,面向全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让国有资产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按照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以公开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有条件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探索创新,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盘活国有资产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根据所得收益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用。该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改造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养老服务工作创新。民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奖补标准,绩效目标要求等内容。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完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协调配合机制。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专项资金与本级预算统筹安排,切实做好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代养的镇街,应配合区域性供养机构的统一管理,实行同考核、同奖惩,同责任的管理机制。
(三)落实管理经费。为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切实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区级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补助金总额15%的标准预算安排管理运行经费;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为管理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适时调增机制。
(四)加强安全监管。民政、卫生、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尤其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规划、国土、民政部门采取分类处理、逐步完善的方式,积极配合镇街解决敬老院两证办理问题。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的养老服务机构负主体责任。
(五)严格督促检查。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运机制,每年定期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对养老机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养老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养老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