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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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原则,确保求助有门;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保适度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原则,确保救助合情;  

(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确保救助全覆盖;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确保资源整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一类:特困供养对象,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类:城乡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五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补偿、精神抚慰、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或个人自救后,仍有困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一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二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其他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形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困难成因、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状况、救助形式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一年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遭遇矿难、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1一类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的,统一救助500元;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二类家庭,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的,统一救助1500元;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三类家庭,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的,统一救助1500元;自付费超过30000元,超过部分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4四类家庭,自付费用达到10万的,统一救助1000元;自付费用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1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院外维持治疗延续生命,导致家庭长期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其年内个人门诊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其中:一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50%,二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20%,三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10%。

2因家庭成员接受高中(择校生除外)教育,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统称高校)中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各种社会救助帮扶后,家庭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一、二类家庭,根据家庭自救能力,按照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家庭中全部成员均无劳动能力的,按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遭遇困难程度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救助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

3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的,由居住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5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赔偿、保险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调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及时组织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成立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负责审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及时召开临时救助评审会进行评审,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评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三)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居住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七条  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九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机制建设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由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统一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发展。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镇街财政所应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基金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区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资金。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应不低于上年下拨资金总额的30%。

(三)市级拨入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四)区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募集。

(六)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困难户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七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区民政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临时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