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6-0004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6〕39号 |
| [ 主题分类 ]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6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6-00045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6〕39号 |
| [ 主题分类 ]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6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政务服务部门: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政务服务全面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6〕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及《限时办结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首问负责制度
一、服务对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综合窗口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承担咨询解答、意见建议投诉受理、事项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承办或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具体指导工作。
三、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承办窗口或政务服务部门咨询办理。
四、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帮助服务对象寻找相关承办部门,耐心详细告知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地址,必要时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时,综合窗口人员应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完整、准确地告知办理事项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注意要点等相关信息。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不予受理或已受理未予批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未予批准的原因,并在送达决定书中告知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服务对象通过网络途径(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向其提供服务指南链接获取一次性告知内容。
五、要根据所办理事项的不同要求或不同场景,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主动提醒易错点。对于服务对象在办事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或有可能需要的关联信息,应一并一次性告知。
限时办结制度
一、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综合窗口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政务服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报备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本着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三、综合窗口人员应依据政务服务部门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受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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