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令〔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令〔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发布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二)在禁火区域内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等;
(四)在禁火区域内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禁火区域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野兽;
(七)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其他规定
(一)严格人员管控。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扫码入林,主动接受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管义务。
(二)加强除险清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三)做好扑救准备。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一长三员”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将护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人头。构建“十户联防”的群防群控体系,将集体林防火责任压实到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认真落实涉林火情“135”早期处理工作机制,林火系统管理员要24小时在线值守。镇(街道)、村(社区)若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先期扑救。森林灭火专业队伍要做好灭火装备维护保养,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情的准备。
(四)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43761995、4372223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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