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34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5〕34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2025年)》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开区有关内设机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庆市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办法(试行)》(渝司发〔2024〕32号)要求,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赋权执法、委托执法、事项数量、执法难度、执法需求等因素并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人员,围绕实际执法场景对镇街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区司法局要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推动建立健全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镇街对下沉人员的调度和考核建议权。区财政局要加强经费保障,支持镇街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机关事务中心要合理调配执法车辆编制,严格使用管理。
二、各相关部门要厘清镇街与部门在赋权执法事项中的职责边界,制定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执协同工作方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区级部门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协助配合镇街开展执法办案,不得以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镇街要依法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部门与镇街要建立联合研判、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执法”的有效协同,解决执法监管中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全面提升镇街执法监管效能。
三、区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全面扎实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三书两函”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季度赛马比拼和全面依法治区考核,对改革进度滞后、执法效能低下的单位及时通报督促。
四、各镇街于2025年7月1日正式行使《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2023年12月7日印发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121号)中的《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和《大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自2025年7月1日起废止。对于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年7月1日起由原区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继续办结。各镇街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行政检查事项调整工作,并同步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镇街行政执法事项,不另行发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一)镇街共有部分(22项)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镇共有部分(5项) | ||||
1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2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3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4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5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7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执法主体 |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 |
(一)镇街共同赋权事项(24项) | ||||||
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
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4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5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8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9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1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
1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
1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
20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
22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
2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24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
(二)镇共同部分(36项) | ||||||
1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3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5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6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7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
9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
10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
11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
1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14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
1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
19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
20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21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
2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23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9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2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3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
34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5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6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三)特殊区域赋权事项(13项) | ||||||
1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龙岗街道、双路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
2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
3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5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金山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
10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龙岗街道、宝顶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季家镇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
11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
12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铁山镇、金山镇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邮亭镇、宝顶镇、万古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金山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三、委托执法事项清单(36项)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 执法主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2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4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5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6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7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8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9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10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11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
12 |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3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4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5 |
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6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7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8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0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1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2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3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4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5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6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7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8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30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31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32 |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33 |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34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双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对单位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
35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双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
36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双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