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
通 告
大足府发〔2020〕3号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其中: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或者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全区所有镇街辖区国有、集体林区;各镇街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速生丰产林区;龙水湖林区、大湾林区及宝林寺、高坪楠木林区;宝顶山、北山、南山、石门山、石篆山等石刻景区;森林公园。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野外用火范围: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各镇街要加大火源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肃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林业局按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区林业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43775119;区林业局值班电话:43722238。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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