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 > 详情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内容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3日印发。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改革方案》。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方案》《重庆市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依法推动我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区生态环境局结合大足实际,制定印发了《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大足工作方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
(1)重点排污单位;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5)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
2.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1)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应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并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3)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
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4.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
区生态环境局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
企业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1.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
区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向社会公开。
新增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
3.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1.强化依法监督
区生态环境局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
2.纳入信用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
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社会监督
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定。
2.落实相关技术规范
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相关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有关文件要求。
3.落实企业守法义务
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
四、实施保障
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落实改革责任、形成部门合力、细化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