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1.区生态环境局对全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方案中未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含交通线路、场站等),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
3、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规划期内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需要调整时,可实施动态修编。修编需按原程序报批。
5、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原《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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