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足区“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相关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城市规划布局优化、声环境准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执法监管等提供依据,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要求,在《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基础上对大足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特制定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0月10日修订)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3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
大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
本方案适用于大足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区域(除机场周围区域)的声环境管理,分为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及其他乡村区域三部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噪声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包括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等六街四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
(二)建制镇:大足区除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17个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分别为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
(三)其他乡村区域: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在遵循市级有关划分调整原则的同时把握以下原则。
(一)覆盖城市规划全面积。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确定,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基本协调。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与城市规划单元一致,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三)统筹兼顾现状。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原则上保持不变,当原区划区域规划用地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建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周边主要噪声源发生重要变化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为便于更为明确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的概念,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
Ⅰ类、Ⅱ类用地类型的定义
用地类型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用地类别 |
Ⅰ类用地 |
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
Ⅱ类用地 |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区域周围应当没有明显的噪声源,区域边界明确。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
1.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
严格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定,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4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不包含交通干线本身。
表2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
源强类型 |
划分距(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 |
50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胶轨-地面段) |
45 |
1类区 |
30 |
2类区 | |
15 |
3类区 |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均为4a类。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2.临街建筑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大足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龙岗街道、棠香街道、智凤街道、宝顶镇、龙水镇、玉龙镇、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等六街四镇,共划分30个声环境区划单元,区划总面积为74.46 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7个,区划面积12.61 km2;2类声功能区区划单元13个,区划面积为24.41 km2;3类声功能区区划单元10个,区划面积为24.56 km2;4类声功能区分布于各区划单元中扣除交通干线本身面积后,4类区划面积为12.88 km2。其中4a类12.18 km2,4b类0.70 km2。详见表1。
表1 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类型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7 |
12.61 |
16.94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13 |
24.41 |
32.78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10 |
24.56 |
32.98 |
4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12.88 |
17.30 |
合计 |
30 |
74.46 |
100 |
大足区除城区外的其他17个建制镇共划定16.78 km2,其中,2类区划面积为9.38 km2,3类区划面积为7.40 km2。建制镇分别为: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其中,三驱镇、万古镇规划有工业集中区,划分有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统一划入2类功能区管理。详见表2。
表2 建制镇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类型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9.38 |
55.91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7.40 |
44.09 |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
合计 |
16.78 |
100 |
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乡村区域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7.2条规定,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1.区生态环境局对全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方案中未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含交通线路、场站等),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
3、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规划期内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需要调整时,可实施动态修编。修编需按原程序报批。
5、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原《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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