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问答
(一)适应新时代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思想,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新的形势和任务、更好满足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期待和需求,需要调整区对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应对程序和措施,强化事故救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二)完善部门分工配合、协同做好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大足区机构改革后,《预案》涉及的很多部门和单位在事故救援方面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尽快按照机构改革要求,适应“大应急、大救灾”的需要,区级层面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相关政策要求的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2〕37号)中“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1次”的具体要求,对《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是有必要的。
《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预案》规定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Ⅰ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Ⅱ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Ⅲ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自2024年2月8日开始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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