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