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退役士兵安置相关问答
目前,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公安、人社、医保等部门
将退役军人返乡需要办理的
退役报到、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预备役登记、军地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等联办事项
集成军人退役“一件事”
提供一站式服务
减少线下跑腿环节
一次性办理服务
由“多地、多窗、多次”
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
最大限度方便
退役士兵返乡事项办理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 2 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 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经批准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批准后,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还需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规定的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以及《退役证》等,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管理。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在城镇创办微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Q:哪些对象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Q:申请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随军家属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常住户口在配偶所在部队驻地区县(即大足区)辖区内;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配偶在驻足部队(含武警部队)工作时间原则上应满一年;随军家属已随军暂时未就业。
Q: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27府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 1 年以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自主就业对象为:(1)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2)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 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Q: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方面有哪些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 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Q:“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Q: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
(二)部门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 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 12 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 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份单位留存),并按规定退回未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现行一般按四个时序进行: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时间在8月中旬左右;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时间在9月中旬左右;中央、市属企业双向选择安置,时间在9月下旬左右;区县企业安置,在10月-11月前。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Q: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的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统筹调剂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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