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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政策问答> 《重庆市大足区支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扶持政策(试行)》政策相关问答

扶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有什么政策?

日期:2023-09-12

1.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1)鼓励企业“增星添A”。对新评定的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2)鼓励文旅产业载体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科技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丰富旅游要素供给。

(3)鼓励利用国有闲置房屋资产新改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认定,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算,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建的星级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支持提供新兴旅游产品。鼓励在大足石刻“五山”景区、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及经认定的区级乡村旅游景区投资主题乐园、研学旅游、露营基地、康养基地、民宿、演艺剧场、数字体验等沉浸式旅游产品,单个旅游产品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5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3.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5)鼓励文创产业市场培育。鼓励利用闲置房屋、老厂房、旧民居、宅基地等老旧设施资源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艺术街区、园区、村落等,单个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入驻街区、园区、村落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第1—2年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规上企业按照40%的比例、规下企业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

(6)支持发展工艺美术产业。入驻文创园区珠宝、玉雕、石雕、陶瓷孵化基地的企业,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基数,给予第1—2年100%、第3—4年50%的补助。珠宝、玉石、陶瓷生产加工企业或工作室采购2万元以上设备,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设备采购发票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工作室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二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四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3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以工作室每年实际缴纳的租金为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

(7)支持发展数字文创产业。针对漫画、动漫、电影、影视剧、游戏、虚拟偶像等IP转化后市场收益结算在大足的项目,前三年,以其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额为依据,均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IP当年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90万元。对制作、出品、发行和结算在大足的IP项目企业,项目作品首次在央视播出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8)支持唱响“大足好礼”品牌。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生产具有大足特色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强文化艺术传承展示。

(9)鼓励文化艺术场馆建设和展陈。对新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等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组织或行业领军人物个人名义在大足石刻宝顶景区、大足石刻文创园、龙水湖旅游度假区举办文化艺术展陈活动,视其举办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10)支持非遗项目申报保护传承。对首次成功申报的国家级、市级非遗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教育基地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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