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支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扶持政策(试行)》政策相关问答
为全面树立“亩均论英雄”招商理念,高效推进招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加速赋能特色产业高地建设。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对照国家、市级最新政策,借鉴周边区县政策,在我区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政策(试行)》。
Q:《扶持政策(试行)》中扶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项目已立项并在本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前纳入国家统计库;
2、项目所属年度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税收“黑名单”、行贿人“黑名单”等。
1、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1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2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2、培育壮大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支付,当年奖励1000万元,次年奖励1000万元);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外地品牌企业落户大足。支持特级、一级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区注册。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同时,自企业在大足产生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纳税额之日起,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特级建筑企业前三年均按照10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五年内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限额10名/家);一级建筑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三年内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限额5名/家)。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1条扶持政策。
4、房地产契税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在区内新购买商业用房,盘活闲置资产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购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购买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基数,按照10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1.支持大足黑山羊产业发展。标准化繁育场(需股权化改革):新建圈舍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助,经验收投用,分两年给予补助。标准化肉羊场(需股权化改革):新建圈舍8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助,经验收投用,分两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60%。支持大足黑山羊鲜肉产品分割、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60%给予一次性设备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需股权化改革)。支持大足黑山羊产品营销,按建设冷藏设施50立方米或餐饮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为基数,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设冷藏设施100立方米或餐饮营业面积300平方米,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模化养殖场新建扩繁场,购买种羊、生产资料等需要贷款的,按照同期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全额贴息,单个养殖场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稻田综合利用。连片新建稻+鱼(虾)养殖基地面积达500亩(含)以上(不含新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水稻亩产在400公斤以上,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
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在大足区围绕大足黑山羊、粮油、大足冬菜、生态渔业产业,开展科技研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新品系选育与推广,新产品开发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认可并推广运用的,每项成果奖励50万元。
4.设施农业用地。对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规模化大型种植设施、养殖设施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时,可分两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首期预存比例不得低于审定金额的50%,剩余部分在3年内足额预存到位。
5.支持贷款贴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特色种养殖保险。
黑山羊保险:保险额1000元/只,费率6%,保费60元/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60%。
水稻收益保险。保险额1270元/亩,保险费率4.5%,保费57.15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花椒收益保险。保险额6000元/亩,费率5%,保费30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青菜头收益保险。保险额600元/亩,费率5%,保费3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雷竹收益险:保险额6000元,费率5%,保费30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7.支持品牌创建。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有机食品认证分别补贴5万元;绿色食品、特质农产品认证分别补贴2万元;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CAQS-GAP)、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及重庆市区域公用品牌“巴味渝珍”授权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国家级、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动物疫病无疫小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首次获得重庆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扶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的“股权化改革”是指凡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补助资金的30%—50%由项目所在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每年按持股金额5%—10%的标准实行分红: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占20%,分红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村(社区)全体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占80%,其中分红收益的60%平均量化到户或人,以户或人为单位实行固定分红,每户分红收益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归村集体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分红收益的40%由村(社区)对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务工就业、人居环境整治、邻里关系、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建立档案资料,对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进行差额化奖励。
1.支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升限(规)入统。对成功申报为限(规)上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商贸市场主体,给予资金奖励:(1)批发业商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餐饮(住宿)业营业收入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限上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2)居民服务、修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仓储业市场主体给予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同一个市场主体仅享受一次,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
2.支持开展品牌创建。对首次成功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餐饮五、四、三、二钻级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铂金钻级的市场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全区每年举办优质餐饮企业评选,并予以表彰。
3.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当年新增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1210、9610、9710、9810报关)进出口额“破零”且当年报关订单总金额达到10万—50万(不含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0.5万元人民币;50万—100万(不含1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4.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支持平台体系搭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宣传推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规模、增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产品种类、培育新产业。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5.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其物流成本给予补贴,按每进口1美元补贴0.005元人民币,出口1美元补贴0.01元人民币的标准,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
1.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1)鼓励企业“增星添A”。对新评定的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2)鼓励文旅产业载体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科技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丰富旅游要素供给。
(3)鼓励利用国有闲置房屋资产新改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认定,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算,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建的星级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支持提供新兴旅游产品。鼓励在大足石刻“五山”景区、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及经认定的区级乡村旅游景区投资主题乐园、研学旅游、露营基地、康养基地、民宿、演艺剧场、数字体验等沉浸式旅游产品,单个旅游产品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5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3.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5)鼓励文创产业市场培育。鼓励利用闲置房屋、老厂房、旧民居、宅基地等老旧设施资源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艺术街区、园区、村落等,单个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入驻街区、园区、村落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第1—2年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规上企业按照40%的比例、规下企业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
(6)支持发展工艺美术产业。入驻文创园区珠宝、玉雕、石雕、陶瓷孵化基地的企业,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基数,给予第1—2年100%、第3—4年50%的补助。珠宝、玉石、陶瓷生产加工企业或工作室采购2万元以上设备,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设备采购发票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工作室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二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四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3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以工作室每年实际缴纳的租金为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
(7)支持发展数字文创产业。针对漫画、动漫、电影、影视剧、游戏、虚拟偶像等IP转化后市场收益结算在大足的项目,前三年,以其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额为依据,均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IP当年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90万元。对制作、出品、发行和结算在大足的IP项目企业,项目作品首次在央视播出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8)支持唱响“大足好礼”品牌。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生产具有大足特色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强文化艺术传承展示。
(9)鼓励文化艺术场馆建设和展陈。对新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等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组织或行业领军人物个人名义在大足石刻宝顶景区、大足石刻文创园、龙水湖旅游度假区举办文化艺术展陈活动,视其举办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10)支持非遗项目申报保护传承。对首次成功申报的国家级、市级非遗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教育基地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政策(试行)》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一市场主体(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类别政策,按照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区级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大足区政府网进行查询。
Q:《大足区扶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政策(试行)》申报流程?
《大足区扶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政策(试行)》申报流程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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