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教育政策相关问答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 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一、划定招生范围
按照我区现行的行政区划,分别根据行政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分布状况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数及其办学条件,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区域。
二、核定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确保责任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义务教育学籍系统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注册学籍,严禁超计划招生。合理确定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三、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其法定监护人需向指定的就读学校(小学:西禅小学、城南小学、上游小学、智凤小学、弥陀小学、沙桥小学、龙水三小、顺龙小学、经开小学、双路小学、双桥实验小学、双路二小、通桥小学、邮亭小学、万古小学;初中:龙岗中学、双塔中学、智凤中学、龙水实验中学、双桥实验中学、邮亭中学以及镇街公办学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各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校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六、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1.烈士、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3.对口学校无空余学位的“三对口”转学学生,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孤儿、残疾以及原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凡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可转入对口学校。对口学校无空余学位由区教委统筹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因学位有限,城区不受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转学申请。毕业年级不转学。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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