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等,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2〕242号)和《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大足民发〔2016〕4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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