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制度实施方案》相关问答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等,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2〕242号)和《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大足民发〔2016〕49号)文件执行。
Q: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如何做到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上传报送,医保、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
一是增加了救助对象类别。相较于以往救助政策,此次新增了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共4类人员。
二是统一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
三是明确了封顶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元,大额救助(单次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四是新增了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其单次住院或因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全部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按全部55%的比例救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全部50%的比例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目的是为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区医保经办窗口或镇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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