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的通知》政策相关问答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发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1.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执行,其中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装饰装修情况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其中住宅的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3.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三类。
1.价值补偿: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2.损失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3.奖励补助: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根据《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于1月29日审议通过《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同时废止2012年6月7日印发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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