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投资纳税相关问答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I)New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pplying for rewards provide material
1.《大足区外资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Application Form for Support Funds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Dazu District (shown in attachment 1);
2.承诺书;
2. Refer to attachment 2 to view letter of commitment (template);
3.营业执照;
3.Business license;
4.公司章程;
4.Company’s chapter;
5.注册资本金到资凭证:如FDI入账登记凭证、银行入账单据等。
5.Capital certificate for registration: such as FDI entr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ank entry documents, etc.
(二)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II)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who have been settled down and apply for reward for additional share, should provide material
1.《大足区外资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Application Form for Support Funds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Dazu District (shown in attachment 1);
2.承诺书;
2.Refer to attachment 2 to view letter of commitment (template);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通知;
3.Modification notice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increasing the capital for registration;
4.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营业执照;
4.Business licence after changes of capital for registration;
5.增资后公司章程;
5.Company’s chapter after increasing capital;
6.增资到资凭证:如银行入账单据、递延纳税证明等。
6.capital increase voucher: such as bank entry documents, deferred tax certificated, etc.
(三)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III)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withi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area applying for reward should supply material
1.《大足区外资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Application Form for Support Funds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Dazu District (shown in attachment 1);
2.承诺书;
2.Refer to attachment 2 of letter of commitment (template);
3.并购协议;
3.M&A agreement;
4.并购后新企业营业执照;
4.New enterprise’s business license after merger;
5.并购支付凭证:如银行资金划转回单等。
5.Merger payment voucher: such as bank funds transfer sheet, etc.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招商平台或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招商部门初审,并征求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与财政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牵头落实。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confirming to conditions should declare to investment promotion platform or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accept first trial of investment promotion department and solicit opin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and other related departments, and make joint hearing with department of finance before reporting to district government to review an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carry out.
1.在大足区境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who should complet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tax registration in Dazu district, confirm to industry policy orientation, possess with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qualification and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law.
2.对近两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通报,或未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2.The enterprise who was investigated or notified due to liability accidents and major mass labor disputes about production safety, food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r committed illegal behaviors of illegal production, tax evasion, infringement, fake and shoddy products, or did not perform obligations of investment contracts in the past two years, implements a “one-vote veto”.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Did not default payable financial capital.
1﹒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2﹒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023—43789603(区商务委:卢莉)、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4﹒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5﹒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3789603(区商务委:卢莉)、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6﹒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区税务局:赵卫)、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4﹒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6﹒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7﹒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8﹒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9﹒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1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Q:公司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Q:个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销售企业,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申请退还吗?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规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但由于纳税期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那么,究竟该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呢?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12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12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10月、11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4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这种情况选择按季纳税更为合适。
案例二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12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0月和11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12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4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这种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更为合适。
总结归纳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季度内,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月份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季申报更为合适;在一个季度内,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部分月份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月申报更为合适。
特别提醒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是只有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才能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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