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大足区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解读》政策解读
大足区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17日,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42号)文件精神,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区委第2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足发改〔2017〕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经营者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区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由于停车设施不足、资源利用率不高,停车难、乱停乱放、城市交通拥堵乱象和矛盾日渐加剧,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改善我区的交通环境,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治理乱停乱放,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出台了《通知》。
二、前期准备过程
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停车服务价格标准现行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对近邻区县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参考各区县执行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投诉的热点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拟草了《大足区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理顺我区现行的停车服务价格,先征求了相关部门、开发商代表对下调政府指导价的意见,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1日邀请区人大经济城环委、信访办、法制办、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以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城区各社区负责人、部分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召开了“调整大足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论证会”,并针对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宜多次请示重庆市物价局,征求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建议,对《方案》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指导原则
为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是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拥堵地段高于空闲地段,重要商圈内高于重要商圈外的定价原则,实施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实行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区停车格局,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合理利用。
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位配置不足、居民停车难问题,实施路内停车夜间免费停车时段,免费停车时段为每天22:00至次日早上8:00;为鼓励车辆即停即走,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为合理减轻车主停车负担,实行每次停车12小时、24小时内最高限额收费制(路内停车除外)。
四、停车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及定价权限
(一)价格管理形式
1.路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单独选址建设的立体专业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其他公共停车场(除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外的所有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定价权限
1.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五、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大足区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项目 区域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重要商圈路段 |
8:00-22:00 |
2.00元/小时.车位 |
非重要商圈路段 |
8:00-22:00 |
1.00元/小时.车位 |
备注: 1.路内停车服务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3.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位包月出租。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二)大足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
停放时间 |
金额 单位 |
室内公共 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
特级 |
普通级 |
其它公共停车场 |
旅游景点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 |
1 |
1 |
3元/次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5 |
3 |
3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0 |
5 |
5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 |
2 |
2 |
6元/次 | |
12小时之内不超过 |
元/次 |
15 |
8 |
8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5 |
10 |
1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5 |
3 |
4 |
12元/次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 |
10 |
15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0 |
20 |
25 | |||
超大 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5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5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40 |
|||||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室内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包月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00元/月。 3.室外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50元/月;超大型车不得超过400元/月。 4.车型分类:小型车: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型车: 9座≤客车≤39座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客车≥40座 货车>10吨 。 5.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6.上述标准指除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7.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六、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通知》的政策规定适用于全区所有的路内停车位和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二)关于重要商圈
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办法》规定重要商圈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公布。当地政府未确定公布重要商圈范围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执行重要商圈内的停车收费标准。
(三)关于免收费政策
路内停车位免费停车时段为每天22:00至次日8:00;其他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旅游景点按次计收的室外停车场除外);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四)关于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其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车主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五)关于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市民可通过公示牌底板和字体颜色了解停车收费性质和类别,例如,收费公示牌为蓝底白字的为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黄底黑字的为重要商圈内路内停车收费,白底黑字的为重要商圈外路内停车收费。
七、政策查询咨询和举报投诉途径
(一)政策查询
公众可登录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dazu.gov.cn/qzfbm/fzggw/)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
(二)政策咨询
公众可拨打咨询电话43761944咨询相关政策。
(三)举报投诉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