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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5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2-31 |
[ 成文日期 ] | 2020-12-3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5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2-31 |
[ 成文日期 ] | 2020-12-3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大足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 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大足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 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规﹝2018﹞5号),以及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制定了《大足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我委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大足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 |||||||||||
大足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
1.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费率为0.5-0.65元/车公里,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5。 2.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7〕272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交委〔2017〕44号 ![]() |
渝价〔2007〕272号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 | |||||||||||
重要商圈路段:8:00—22:00,2元/小时.车位 非重要商圈路段:8:00—22:00,1元/小时.车位 备注: 1.路内停车服务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3.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位包月出租。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大足发改〔2017〕36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 |||||||||||
普通停车场: 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3元,24小时内不超过5元,旅游景点3元/次 小型车: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8元,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旅游景点6元/次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室内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包月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00元/月。 3.室外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50元/月;超大型车不得超过400元/月。 4.车型分类:小型车: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型车: 9座≤客车≤39座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客车≥40座 货车>10吨 。 5.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6.上述标准指除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7.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大足发改〔2017〕36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
(一)拖车费 | |||||||||||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25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35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45元。 | 渝价〔2012〕5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吊车费 | |||||||||||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75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12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7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0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4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9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6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5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1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34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6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3元。 | 渝价〔2012〕5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 渝价〔2008〕540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 渝价〔2008〕540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
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临时收费不高于2900元/户 | 大足发改〔2019〕77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经济和信息化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
新建居民住宅一次供水设施3800元/户;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4200元/户 |
大足发改〔2015〕59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七、污水处理费 |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
居民:1元/立方米 | 渝价〔2009〕45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 住房建设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
非居民:1.3元/立方米 | 渝价〔2009〕45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 住房建设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居民每户每月6.4元 | 大足发改〔2019〕49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6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88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44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6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2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 大足发改〔2019〕49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 | 渝价〔2014〕34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文化旅游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 | |||||||||||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 450元/户 | 渝价〔2014〕34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文化旅游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 ||||||||||
(一)证明法律事实 | |||||||||||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遗赠扶养协议等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标的总额的0.05%—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 4.签发执行证书: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 5.继承、赠与或者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6%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6.办理遗嘱(含起草遗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每件收费1000元。 7.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500元。 8.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每件收费100元。 9.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每件收费300元。 |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证明文件文书 | |||||||||||
1.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2.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100元。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收费500元。 |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
有电梯住宅:0.90—1.8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0.60—1.30元/平方米•月,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4 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普通级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费:60元/元.位.月 |
大足发改〔2018〕48 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住房建设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公斤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计费重量(公斤)=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公斤)。 |
渝价〔2007〕237号 渝价〔2008〕3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卫生健康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其他危废处置 | |||||||||||
1.一般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2.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
渝价〔2013〕38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 生态环境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五、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 渝府办发〔2018〕18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经济和信息化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六、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 | |||||||||||
(一)排气污染检测收费 | 1.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含3.5吨) 5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2.中型车辆(总质量3.5吨~10吨,含10吨) 60元/车次 (简易工况法) 3.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 8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4.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 20元/车次 |
渝价〔2013〕27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 | 是 | 是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污染的 80元/车次 | 渝价〔2013〕27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公安、 市场监管 |
是 | 是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七、律师服务收费** | |||||||||||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 |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 | (一)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八、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
(一)解答法律咨询 | 1.简易法律咨询 免收 2.其他法律咨询 50-200元/件(次)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100-500元/件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4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 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3%-2% 500万元以上 2%-1%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 |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五)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 依照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六)风险代理 | 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金额的30%。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九、仲裁服务收费* | |||||||||||
(一)案件受理费 |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按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4%——0.5%交纳 |
渝价〔2003〕491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案件处理费 |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 渝价〔2003〕491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费** | |||||||||||
46元/头 |
大足发改〔2013〕50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备注:加*号项目表示有法律法规障碍,待法律法规修订后放开;加**项目表示待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后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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