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6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1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6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1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19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19号
被处罚对象:陈X
公民身份号码:500384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负责人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盘龙村的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正公司)负责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工地现场施工,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你担任本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是该工程的主要责任人。现场检查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朱家庙隧道作业点处1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但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造成了环境污染。你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日,派正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4年8月2日,派正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彪居民身份证。
3.2024年8月2日,派正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4.2024年8月2日,派正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
5.2024年8月8日,派正公司提供的陈X工作证明。
证据1-5证明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盘龙村的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现场施工单位,陈X是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环保工作,违法主体为陈X。
6.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4年8月8日,对你工程现场负责人陈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6-8证明从事建筑施工,但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违法事实。
9.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9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3号),责令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已对裸土进行了覆盖,土方作业现场安排了洒水车进行降尘作业。2024年9月30日我队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1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2024年10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在施工过程中有扬尘产生,你担任本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应当督促工人采取降尘措施,但现场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落实降尘措施。
2.鉴于你基本配合执法调查、及时整改等相关因素,执法人员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陈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2800元(大写:壹萬贰仟捌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缴款手续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