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62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不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62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不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不罚〔2024〕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不罚〔2024〕3号
不予处罚当事人:张X(无名个体工商户)
公民身份号码:511028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LM366P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一环西路139号、141号、1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一环西路139号、141号、143号的张X经营的汽车维修部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张X自2013年6月开始从事汽车维修等业务,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机油、废润滑油、废变速器油等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张X应当严格审核危废处置单位资质后把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2024年5月14日,张X未经仔细审核朱敏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就擅自把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变速器油等危险废物交付给朱明辉。朱敏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张X所交付的废矿物油的危废类别为HW08,危废代码为900-214-0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张X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张X。
3.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朱敏辉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查获朱敏辉非法收购危险废物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朱敏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
11.2024年5月20日,你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
证据3-11证明你未经仔细审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朱敏辉从事收集活动的违法事实。
12.2024年6月21日,对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15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2024年7月9日,对查获的朱敏辉收购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时制作的《现场称重笔录》。
14.2024年7月9日,对查获的朱敏辉收购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视听资料。
15.2024年6月21日,你提交的《说明》。
证据12-15证明你接到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后,积极配合处置危险废物,已改正违法行为。
16.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6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1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张X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已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我支队积极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你的违法行为做了以下情节考量:一是经查询行政处罚系统,你之前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本次系首次违法;二是你交付的危废重量较轻,朱敏辉驾驶的车辆被我支队查获,危废没有流入非法市场或外环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是你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处置危废,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的主观恶意。
3.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执法人员查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处置危险废物,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该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并综合考虑张X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研究决定对张X的本次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张X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