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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

大足水利安监检查〔202119


被检查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

联系人

蔡翔

所属科室

农水科

检查时间

2021122

行政执法人员

陈 亮、蔡云通

检查内容

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3.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

4.施工临时用电情况

检查方式

抽 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大足水利 )安监检记〔 2021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83****2576

检查场所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施工现场 检查时间20211231530 分至1231630

我们是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陈 亮 蔡云通,证件号码为220220093220220143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立情况;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3.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4.施工临时用电情况等。其中存在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脚手架人行通道、顶部临边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面跳板未铺满,基坑临边部位防护栏杆搭设不规范;3脚手架临边未铺设安全防护水平网、侧立网,基坑安全防护网拉设不规范;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5.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现场使用插板、线路凌乱未架空、配电箱未锁闭无检查记录)五项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021123


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大足水利)安监管罚2021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83****2576

检查场所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施工现场

违法事实及依据:重庆市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施工现场存在: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脚手架人行通道、顶部临边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面跳板未铺满,基坑临边部位防护栏杆搭设不规范;3脚手架临边未铺设安全防护水平网、侧立网,基坑安全防护网拉设不规范;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5.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现场使用插板、线路凌乱未架空、配电箱未锁闭无检查记录)五项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 、四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900.00 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足区便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指定账号,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123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水利局行政审批科,一份交被检查单位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大足水利)安监责改〔2021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经查,你单位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施工现场存在: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脚手架人行通道、顶部临边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面跳板未铺满,基坑临边部位防护栏杆搭设不规范;3脚手架临边未铺设安全防护水平网、侧立网,基坑安全防护网拉设不规范;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5.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现场使用插板、线路凌乱未架空、配电箱未锁闭无检查记录)五项问题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项问题20211218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12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大足水利 )安监复查〔202119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1118,对你单位在大足区乡镇水厂提质扩能工程子店水厂施工现场存在: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脚手架人行通道、顶部临边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面跳板未铺满,基坑临边部位防护栏杆搭设不规范;3脚手架临边未铺设安全防护水平网、侧立网,基坑安全防护网拉设不规范;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5.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现场使用插板、线路凌乱未架空、配电箱未锁闭无检查记录)五项问题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决定[大足水利 )安监管责改202117]20211218日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1.已增设安全警示标识标牌;2.脚手架人行通道、顶部临边部位已设置防护栏杆、作业面跳板已铺满,基坑临边部位防护栏杆已按规范搭设;3脚手架临边已铺设安全防护水平网、侧立网,基坑安全防护网已按规范拉设;4.高处作业人员已按要求佩戴安全绳;5.施工临时用电插板已撤除、线路已架空、配电箱已锁闭并专人检查记录完整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12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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