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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麻柳冲水库工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

大足水利安监检查〔20219


被检查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联系人

张锐

所属科室

建管科

检查时间

2021914

行政执法人员

程宗明、蔡云通

检查内容

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3.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情况等

检查方式

抽 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2021913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大足水利 )安监检记〔 202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年鹏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99****8029

检查场所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时间2021914930 分至9141100

我们是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程宗明 蔡云通,证件号码为220220079220220127,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1.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立情况;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3.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情况等。其中存在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大坝内坡六菱块铺设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未分区分类堆放肆项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021914


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大足水利)安监管罚202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年鹏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99****8029

检查场所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违法事实及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大坝内坡六菱块铺设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未分区分类堆放肆项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五 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五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玖佰元整¥900.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足区便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指定账号,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914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水利局行政审批科,一份交被检查单位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大足水利)安监责改〔20219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经查,你单位大足区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大坝内坡六菱块铺设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未分区分类堆放等肆项问题。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项问题2021929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9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1页 第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大足水利 )安监复查〔20219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914,对你单位在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足;2.大坝内坡六菱块铺设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未分区分类堆放等肆项问题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决定[大足水利 )安监管责改20219]2021929日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1.施工现场已增设安全警示标识标牌;2.大坝内坡六菱块铺设作业人员已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已设置齐全;4、施工现场材料已按要求分区分类堆放等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9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1页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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