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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8 |
[ 有效性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盐井滩公路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
大足水利安监检查〔2021〕4号
被检查单位 |
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 | |||
联系人 |
周鹏 |
所属科室 |
水库服务中心建设科 | |
检查时间 |
2021年4月25日 | |||
行政执法人员 |
李秋月、蔡云通 | |||
检查内容 |
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立情况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 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临时施工用电情况 5脚手架搭设及安全防护情况等 | |||
检查方式 |
抽 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2021年4月25日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 大足水利 )安监检记〔 2021〕4号
被检查单位: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丽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4月25日10时00 分至4月25日11时30 分
我们是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李秋月、 蔡云通,证件号码为220220138、220220143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立情况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临时施工用电情况5脚手架搭设及安全防护情况等。其中存在1.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足;2.临边部位未进行围挡及拉设警戒线;3.部分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4.配电箱存在一箱多闸、配电箱下部使用插座、线路未架空等问题;5.桥墩脚手架未按要求拉设安全防护网等五项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021年4月25日
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大足水利)安监管罚〔2021〕4号
被检查单位: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丽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
违法事实及依据:重庆市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足;2.临边部位未进行围挡及拉设警戒线;3.部分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4.配电箱存在一箱多闸、配电箱下部使用插座、线路未架空等问题;5.桥墩脚手架未按要求拉设安全防护网等五项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五 项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玖佰元整(¥9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足区便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指定账号,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水利局行政审批科,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大足水利)安监管责改〔2021〕4号
被检查单位: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 经查,你单位在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足;2.临边部位未进行围挡及拉设警戒线;3.部分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4.配电箱存在一箱多闸、配电箱下部使用插座、线路未架空等问题;5.桥墩脚手架未按要求拉设安全防护网等五项问题。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五项问题于2021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4月 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大足水利 )安监复查〔2021〕4号
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在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足;2.临边部位未进行围挡及拉设警戒线;3.部分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4.配电箱存在一箱多闸、配电箱下部使用插座、线路未架空等问题;5.桥墩脚手架未按要求拉设安全防护网等五项问题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决定[(大足水利 )安监管责改〔2021〕4号],2021年5月10日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大足区玉滩水库移民后扶项目三驱镇盐井滩公路桥工程施工现场:1.现场已增设安全警示标志标牌;2.临边部位已进行围挡及已拉设警戒线;3.登高作业人员已按要求佩戴安全绳;4.配电箱已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配置、配电箱下部插座已清除、线路已架空;5.桥墩脚手架已按要求拉设安全防护网。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5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共 1页 第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