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工业园区红林路**号 邮政编码: 402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9日,专家组对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元泰新材料项目进行试生产方案审查时(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参会人员胥灿),发现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元泰新材料项目2025年5月26日获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条件审查意见书》(双桥经开危化项目设计审字〔2025〕第2号),2025年5月28日监理单位出具元泰新材料项目试生产意见书;现场设备和管道安装、电气仪表安装、安全设施等均已施工完成。存在施工单位施工在前,安全设施设计批准在后,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证据一:监理单位元泰新材料项目试生产意见书,证明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元泰新材料项目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二:专家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审查要点》审查意见,证明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元泰新材料项目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相关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设备和管道安装、电气仪表安装、安全设施等均已施工完成。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100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