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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有效性 ]

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4·14”一般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14日16时35分,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700米处,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移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大足区总工会、大足区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双桥经开区道安办、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足区邮亭镇等单位参加的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4·1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大足区纪委监委驻双桥经开区纪检组、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4日16时35分许,*驾驶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邮亭往双桥经开区方向行驶,在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700米处,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驾驶的渝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邮亭派出所、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120急救中心、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队赶赴现场开展了事故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临时封闭,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应急处置有序得当,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车辆情况

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发动机号8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展平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口,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G*************,发动机编码:12******,车辆所有人:*,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马王村*社**号,身份证号:51**********,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蓬溪县任隆镇八角村*社*号,身份证号:51****************,驾驶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准驾车型:B2,驾证期限:十年,初次领证日期:2009-07-30。取得道路运输证,发证期2013年10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事故发生时道路运输证已过期。
    2、梁*,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马王村5社36号,持有效驾驶证,有效期止2024年1月30日,准驾车型C1E,驾驶证号(同身份证号): 51*************,驾驶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已死亡。
  (五)事故企业情况

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人力搬运,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完成,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6月26日。

(六)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700米处,道路呈东北西南走向、东北往双桥方向、西南往邮亭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事发路段为平直路线,事故路段限速60Km/h,视线良好。

    (七)司法鉴定意见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8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该车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8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1)车事发前刮水器、传动系统、驻车制动性能有效;(2)行驶系中轮胎花纹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6款的要求;(3)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款的要求;(4)行车制动中第二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款和第7.11.1.2款的要求。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1]31976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61-67KM/h,事发时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49KM/h。

5、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公鉴(病理)[2021]23号检验报告,其鉴定结果*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二、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黄*驾驶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国道246线174公里+700米处道路上行驶时,车辆机件性能不符合标准在道路上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道路最高限值,在雨天路滑事故路段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梁*驾驶的渝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当场死亡,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肇事车辆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系中轮胎花纹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6款的要求;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款的要求;行车制动中第二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款和第7.11.1.2款的要求。(2)公司对雇佣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监管不严,未审查到肇事车辆渝BS****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过期,致使其持已过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2、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切实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未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国道246线174公里+700米处道路上行驶时,车辆机件性能不符合标准在道路上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道路最高限值,在雨天路滑事故路段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梁*驾驶的渝CT****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当场死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彭*,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形同虚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检查到车主*持过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撤除其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作为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2020年度收入*元,建议对*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渝BS****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系中轮胎花纹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6款的要求;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款的要求;行车制动中第二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款和第7.11.1.2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车主*持过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货物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切实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负责监管经开大道、G246、G348三条道路。在本次事故中,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按计划对道路进行日常巡逻检查,且2021年4月,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货车超速违法行为共查处14起,超额完成了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下达的任务。事故发生后,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积极配合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队、消防大队、邮亭镇派出所等部门完成了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中未发现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一是经开区范围内过境货车数量多,危险性大。个别道路巡逻执法力量薄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邮亭大队警力,确保对辖区内道路检查全覆盖;二是实施动态监控。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三是对经开区道路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修复受损设施设备,完善抓拍、测速等装置。

(二)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交警、交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职责。

(三)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到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照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挂靠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4·1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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