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经开区应急局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1-00121 | [ 发文字号 ] | 应急罚当危化 〔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6-09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1-00121 |
[ 发文字号 ] | 应急罚当危化 〔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6-09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6 |
[ 有效性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双桥经开)应急罚当危化 〔202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双桥经开)应急罚当 危化 〔202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沣源加油站
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红石村1社邮政编码:400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职务:代理站长联系电话:13*******2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26日,在对龙禹沣源加油站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将监控设备设置正确时间,致使监控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且未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5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